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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三實支」嗎?談醫療實支實付保單相關概念

我需要「三實支」嗎?談醫療實支實付保單相關概念

客戶看到媒體報導:實支實付醫療險,很重要。看了自己的保單後,來信詢問:我要怎麼查詢醫療與意外實支實付的上限家數?實支實付可以買幾家、幾張?購買上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暫代性質的圖檔

 自從健保實施「DRGs」診斷支付關聯群後,在DRG同一種範圍內的疾病,醫院不論
採用何種治療手段、藥物、住院天數,健保就只給同一個給付價格,又稱
「包裹式給付」,即同病同酬。

與過去醫療院所向健保機構申請醫藥費用給付時,「實支實付」的方式完全不同,優點是希望醫院、醫師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來處理病況,減少不必叫的檢查、住院,降低健保給付的浪費,但對一般民眾來說,會產生影響的如下:

1. 複雜疾病的病患,治療過程風險高。
2.醫院會縮減病患住院天數,讓病患提早出院。
3.自費項目增加。
4.能門診完成的手術就會採門診手術的方式 。 

因此之故,加上現在自費的醫療項目、器材、手術方式進步很快,大量的自費項目、藥品、手術,不斷更新。讓許多民眾感到,假如需要有較好的醫療品質,荷包的負擔也增加不少,因此保險業者也開始強調,需提高實支實付醫療險額度,隨著保險實支實付險投保規則改變,更造成實支實付醫療險超夯,也越來越多民眾考慮是否需要規劃「雙實支」或是「三實支」醫療險以因應健保的變革。

「 實支實付」醫療險,定義
以健保身分診療時(門診、住院),保險公司條款約定,給付按該被保險人醫療
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健保規定需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核付,各理賠項目、金額上限,皆視各保單條款約定。

由此定義可推出,理賠的依據為「醫療收據」。由於收據正本只會有一份,基於「損害填補」原則,及金管會於100年實施「人身保險通報作業實施要點」,各被保人有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時,皆會通報,以杜絕客戶重複投保,卻只能理賠一家的情況。也就是說,若是該保險公司只能接受醫療收據「正本」理賠,在保戶投保時,就會索引是否已有投保其他家實支實付醫療險。因此如果是正本理賠的實支實付,只能投保一家。第二家、第三家則需可接受「副本收據」理賠的保險公司,才可能完成規劃。

目前市面常見上能接受副本收據理賠的保險公司有:遠雄、台壽、元大、全球、中國、宏泰等幾家。

在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除了是否接受副本收據理賠外,仔細了解醫療險的條款是眉角,包括:雜費額度高低、門診手術額度多少、最高續保年齡、是否保證續保等四個要項,仔細了解保單條款,才是王道。

2.須特別留意「副本」收據不是「影本」收據,所謂副本收據並非自行用影印機,將醫療收據影印,而需向醫院申請,於收據影本蓋上由醫院具名的「與正本相符」章。

3 .如果想規劃雙、三實支保單,在投保第二張以上時一定要主動告知保險公司,已經持有其他實支實付型保單,以免影響日後理賠權益。
大法官第576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
亦不生類如財產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增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其中,人身保險包括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而所謂「不受複保險相關規定限制」,包括保險法第36、37條規定的,若有複保險,要保人須主動告知保險公司,否則契約無效。

註:最高法院95年1298號判決「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用保險契約,若是在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傷害受醫療而獲不當得利,應仍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大家都在「三實支」,我有需要嗎?
這就好比,大家都在買股票,我有需要衝一波嗎?現在好像缺蛋,我也要去先買起來嗎?購買所有商品前,都須回歸到「需求面」,以保險微粒,先思考:醫療發生實支實付狀況時,這筆錢是我擔憂付不出來的嗎?或是付了之後會影響原有計劃的嗎?假如資產不夠支付,這時我們再來考量是否需要藉由「保單」來進行風險移轉。接著,才是思考要投保哪一家、額度多少。

唯有回歸自己的需求,了解自己為何而買,才能買到適合自己的商品。藉由實際量化,才能買到足夠的額度。讓保險真的發揮保障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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